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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0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吉雄丁俞尹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60號

反 訴 人  徐禎

       徐瑞

反訴被告
凌秋妍

       黃福松

       張羽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吳文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葉益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王以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陳柏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楊治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楊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戴煜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法警長

       吳建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員警

       吳峻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員警

       張占奎

       陳為志

       湯菊蓮

       白清池

       姚進琳

       鍾名遠

       桃園縣警局刑大刑警假郵差貳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102 年度偵字第187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提起反訴,應於反訴狀內記載反訴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9 條準用第320 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明。又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規定亦明,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其起訴程序亦違規定。而反訴案件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9 條準用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反訴人辰○、卯○提起反訴,其中對於①反訴被告即巳○○○○○○○○假郵差殺手2 名部分,其反訴狀內本未記載該2 名反訴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2日以裁定命反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並於103 年8 月14日將該裁定送達反訴人如當事人欄所示之住居所,有卷內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後,反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於法已有未合。而關於反訴人②對於反訴被告寅○○、地○○、酉○○、己○○、玄○○、黃○○、甲○○、戌○○、丙○○、戊○○、丁○○、宙○○、子○○、宇○○、A○○、庚○○、壬○○、申○○、亥○○、天○○、乙○○、丑○○、C○○所提起之反訴部分,因係於公訴程序中所為,參照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序仍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參照上開說明,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9 條、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