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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89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係丙○○之鄰居,2 人因訴訟糾紛而長期不睦,乙○○於民國102 年7 月14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街000 巷000 弄0 號住處4 樓往5 樓觀景台之樓梯旁,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明方式撞擊丙○○架設於2 戶相鄰矮牆上之塑膠隔牆,使支撐牆面之竹架斷裂及塑膠板破裂,足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丙○○(下稱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未經具結),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乙○○就前揭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538 號卷第17頁,下稱審易卷),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認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是伊父親甲○○毀損的,與伊無關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前於警詢中證稱:案發當天,伊將衣服拿至五樓觀景台儲放,隨後被告就在隔壁隔著伊所搭建的塑膠材質隔牆與伊對話,被告質問伊為何對被告、被告父親、母親及兒子提起告訴,被告並說要告伊妨害秘密,伊表示案件正在偵辦中,說到後面伊就不想說話,此時被告即以暴力手段搖晃伊所搭建的塑膠材質隔牆,造成隔牆大面積坍塌及毀損,因伊當時正與被告在對話,伊很確定是被告毀損隔牆,該隔牆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8955 號卷第6 頁至第8 頁,下稱偵查卷),於偵查中復證稱:伊與被告是隔壁鄰居,兩戶頂樓相通,僅白鐵欄杆阻隔,因被告會騷擾並以言語攻擊伊,所以伊將頂樓用塑膠隔牆阻隔,被告當時是用搖晃的方式毀損塑膠隔牆,但有無再拿其他東西伊不清楚,隔牆經過被告搖晃後,竹子被搖斷,塑膠片也掉下來,監視器畫面有錄到被告聲音等語(見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頁),並有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1頁至第16頁)。

㈡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是伊父親毀損該塑膠隔牆云云,然查:

⒈被告前於警詢中先辯稱:丙○○所說的隔牆是用竹子編成,竹子早已腐蝕損壞,且當時剛好蘇力颱風過境,頂樓陽台又無遮蔽物,風力很強而將塑膠隔牆吹壞,伊不太記得案發當天的詳細時間,伊只記得那幾天,伊只要聽到丙○○在住家頂樓弄東西發出聲音,伊就會上樓查看等語(見偵查卷第4 頁至第5 頁),於偵查中則辯稱:伊當天並未上樓,下午才上樓種菜,伊上去時有看到牆倒下來,那是蘇利颱風吹的,頂樓除了伊以外,其他家人也都會進出等語(見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頁),被告先前均辯稱是因颱風所造成云云,直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始改稱是伊父親毀損該塑膠隔牆云云(見審易卷第17頁),是被告辯解能否採信,已非無疑。

⒉復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錄影畫面(Camera3 ),勘驗結果如下:「(A 女代表被告乙○○、B 男代表丙○○、C 男疑為乙○○之父。勘驗時間以監視器所顯示時間為主。)

①10時23分18秒至10時23分46秒:(影片開始,A 女於頂樓處與B 男對話,此時影片中之塑膠牆面一切靜止,未有任何搖晃情形) B :報給你看,這樣給你看不到,你過去給人家偷看…挖~又變這麼大洞,嚇死人…你給我搞破壞喔,整個都給我拆起來喔(台語發音)。

②10時23分47秒至10時24分25秒:(該塑膠牆第一次遭隔壁撞擊震動,塑膠牆面明顯左右搖晃且突出,塑膠牆支架有掉落,搖晃後隨即靜止)B :抓狂了,這麼快就抓狂了(台語發音)。(塑膠牆開始被隔壁撞擊震動,塑膠牆面明顯左右搖晃,搖晃後隨即靜止) B :嚇死人(台語發音)。(塑膠牆又開始被隔壁撞擊震動,塑膠牆面明顯左右搖晃,搖晃後隨即靜止,此時被害人所站之處上方之塑膠牆面已經微微倒塌) B :你給我搞破壞,沒關係,我一定告你毀損,給它拆壞(台語發音)。

③10時24分26秒至10時24分37秒:(塑膠牆又開始被隔壁撞擊,搖晃後隨即靜止,此時塑膠牆面靠近被害人處,已經有明顯鬆動) B :這個人有暴力傾向喔(台語發音)!

④10時24分38秒至10時25分00秒:(塑膠牆發生劇烈震動,塑膠牆明顯搖晃,搖晃後隨即靜止,且塑膠牆面已經明顯毀損,此時已經可見部分塑膠牆剝落掉落至樓梯)

⑤10時25分01秒至10時25分30秒:B :好,我錄影起來,我要送法院,這東西我做起來的(台語發音)。 (塑膠牆發生劇烈震動,搖晃後隨即靜止,又有部分塑膠牆剝落掉落至樓梯;靠近被害人處之塑膠牆有大面積即將剝落跡象,且該明顯搖晃程度,已然脫離原本穩固固定之位置)

⑥10時25分31秒至10時26分30秒:(塑膠牆發生劇烈震動,該塑膠牆明顯左右搖晃,搖晃後隨即靜止) B :你也卡甘輸贏,不甘輸贏,給人抓到就留下犯罪證據了(台語發音)。 (塑膠牆面又繼續被搖晃震動,搖晃後隨即靜止,靠近被害人處之塑膠牆已明顯大面積毀損剝落) B :喔喔,欸,你也卡有品一點(台語發音)。 (塑膠牆又再一次被搖晃,搖晃後隨即靜止) B :你給我破壞(台語發音)。

⑦10時26分31秒至10時31分25秒:(B 打開鐵門,欲固定且遮住被破壞處,隨後該塑膠牆又繼續被大力搖晃,搖晃後隨即靜止)。 C :衝啥?下來!幹你…你是要給他機會,你是要讓我生氣,你頭殼壞去(台語發音)。 A :給它給打壞(台語發音)。 C :下來(大聲喝斥),他就是要惹你生氣,你管他怎麼弄,這他們家的事(台語發音)。 B :好啦,我告你毀損,你不用擔心(台語發音)。 A :告你毀損,告你毀損(台語發音)。B :你就弄壞沒有關係(台語發音)。 C :他就是要故意弄你生氣,你快點給我下來(台語發音)。(此時B 不斷調整棍子位置,以支撐該處塑膠板) C :他就是要故意弄你生氣,你頭殼壞去(台語發音)。 B :剛剛就那邊說,說一說就惱羞成怒(台語發音)。 C :和你說話就是會生氣,你這個壞性子的人(台語發音)。B :我就不怕你再繼續弄(台語發音)。 B :我一定告你毀損(台語發音)。(B 繼續整理周遭環境) A :就給它都通通弄壞(台語發音)。 B :好啊!你就要被告了(台語發音)。 A :你就準備好,三、四個案件(台語發音)。 B :我告你毀損... 你給我破壞沒關係,你就盡量給我破壞,我一定告你毀損,你不用擔心(台語發音)。A :是颱風給你毀損的,你就去告颱風啊!去告啊!(台語發音) B :就是你給我弄壞的(台語發音)。 A :你這甚麼爛東西! (B 下樓)

⑧10時31分26秒至10時33分08秒:B :這樣大家才知道是你弄的... 我看你多會破壞,你就盡量破壞(台語發音)(B 又上樓)。B :好了,要來去告你了(台語發音)。 A :就給你去告,我也錄音錄影起來(台語發音)。B :好,我馬上去下載影像起來(台語發音)。(中間對話不清楚)B :現行犯。A :恭喜你,說你自己是現行犯(台語發音)。B :現行犯抓到了齁(台語發音)。A :給你抓起來…現行犯,給你關起來…現行犯,趕快去自首(台語發音)。B :要下去告你了,要像那天一樣給你告五條才夠(台語發音)。A :現行犯,趕緊去啊(台語發音)! B :好啊,你就多弄個幾條(台語發音)! A :現行犯。B :我要保留現場,要叫警察來看(台語發音)。 A :好啊,快啊,保留現場(台語發音)。 (B 下樓) A :好啊,再多個幾條,恭喜喔(台語發音)。

⑨10時33分09秒至10時36分19秒:A :你再不去就會塞車了,快點去(台語發音)。(A 和C 持續對話,但內容不清楚)(B 又出現在畫面,往樓上查看)B :原本用門給擋起來,現在全部都給她撞斷(台語發音)。B :這裡有錄影(台語發音)。」,此有本院卷附前開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62 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反面,下稱本院卷)。

⒊依上開勘驗內容①至⑥部分(即錄影光碟中10時23分18秒至10時26分30秒)可知,一開始告訴人先與被告對話,隨後告訴人所設立之塑膠隔牆即多次遭搖晃,塑膠牆支架多所掉落,塑膠牆面亦有明顯毀損,然期間均未聽聞證人即被告父親甲○○有與告訴人交談,而僅聽見告訴人與被告對話,另就勘驗內容⑧至⑨部分(即錄影光碟中10時31分26秒至10時36分19秒),被告亦有與告訴人多次對話一節,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3頁反面)。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勘驗內容⑦(即錄影光碟中10時26分31秒至10時31分25秒)之女生聲音是其母親云云(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而證人即被告父親甲○○亦證稱:當時說「要告就告颱風」等語之人為其妻,懷疑影像內容有剪接云云(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然觀諸該錄影光碟之內容非短,並非僅有三言二語,且該錄影影像內容連貫,內容亦無前後矛盾或遭截斷之處,復佐以勘驗內容⑦(即錄影光碟中10時26分31秒至10時31分25秒),證人甲○○多次表示「衝啥?下來!幹你…你是要給他機會,你是要讓我生氣,你頭殼壞去(台語發音)」、「下來(大聲喝斥),他就是要惹你生氣,你管他怎麼弄,這他們家的事(台語發音)」、「他就是要故意弄你生氣,你快點給我下來(台語發音)」等情,以及證人甲○○於審理中證稱:當時伊是叫伊女兒下來,不要上當,因為丙○○一直在辱罵,伊叫被告趕快下來,不要跟丙○○說話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可知,倘被告僅是單純在場,並未搖晃塑膠隔牆,何以證人甲○○會語氣激動表示「衝啥?下來!幹你…你是要給他機會,你是要讓我生氣,你頭殼壞去(台語發音)」等語,並嚴厲要求被告離開現場,況且證人甲○○前於本院103 年6 月5 日審理中亦未提及案發當時其妻有至頂樓一節,而於103 年7 月11日本院勘驗時也僅表示伊是叫被告下樓,也未表示當時其妻即被告母親也有在現場,更無否認該女子聲音為被告所有一情,足見當時頂樓除告訴人外,應僅被告及證人甲○○在場,該女子之聲音應係被告聲音無疑,是被告辯稱勘驗內容⑦(即錄影光碟中10時26分31秒至10時31分25秒)中之女子聲音為其母親,而證人甲○○事後改稱說「要告就告颱風」之人為其妻云云,不足採憑,是從本院勘驗內容可知,被告自始均在頂樓,並未離開一情無疑。

⒋至證人甲○○雖於103 年6 月5 日本院審理中一度證稱:當天伊上頂樓時,被告有在樓上,但伊上樓後,被告就下來,伊不清楚當時被告在頂樓時發生什麼事或與告訴人對話,後來被告下樓,是伊聽到丙○○一直罵被告,丙○○罵到讓伊受不了,伊才去搖晃塑膠隔牆,要丙○○不要再罵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然被告自始均在頂樓一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況且證人甲○○就其上至頂樓之前,被告與告訴人間發生何事,亦不清楚,自難以證人甲○○前開證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復佐以本院勘驗內容①至⑨,被告於一開始即有與告訴人對話,之後塑膠隔牆即遭外力撞擊多次,期間尚夾雜被告與告訴人口角爭執等情,足認告訴人證稱當時係因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憤而毀損塑膠隔牆一詞,應屬信實,而得採信。

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要屬圖卸刑責之詞,殊無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毀損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毀損告訴人所設立之塑膠隔牆,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僅構成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長期因訴訟糾紛不睦,竟因此而毀損告訴人物品,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足見被告法治意識薄弱,兼衡被告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智識程度、平日素行、自身及家庭狀況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