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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商啟泰陳柏宇

原告
曾星威
被告
李毓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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