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俊華李麗珍華澹寧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 39號

原告
陳志槃
原告
黃國正
原告
鄭櫳俊
原告
陳岳寶
被告
葉劉玉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851號、第139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