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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為丕馮昌偉呂綺珍

原告
王中龍
被告
呂牧宸(原名呂俊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8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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