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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呂曾達陳彥年吳軍良

原告
蔡哲仁
被告
謝志偉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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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賢清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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