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6號
- 原告
- 蔡哲仁
- 被告
- 謝志偉
- 被告
- 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清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6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