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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鍾雅蘭林宜靜郭俊德

  • 當事人
    陳張三妹陳永洋陳仁豪陳麗萍李京武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陳張三妹 原   告 陳永洋 原   告 陳仁豪 原   告 陳麗萍 被   告 李京武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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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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