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錫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7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蕭錫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蕭錫欽所竊得之車內音響及導航設備1 組,價值約為新臺幣3 萬元,至車窗玻璃、車內線路之修復金額則為3萬5 千元,此據告訴人陳麗玲於警詢時陳明。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民國104 年7月27日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現場勘察紀錄表、採證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等資料及被告蕭錫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蕭錫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盜之動機及目的皆僅意在牟得不勞而獲之非分財物供己享用,非因窮困潦倒,饑寒交迫且屬體殘或精障、智缺致乏謀生能力而謀生無著,無奈之餘始萌盜心,不具任何倫理、道德上之可宥性,甚係意在購買毒品施用始為本案之竊行,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承明,既已施用毒品鑄錯在先,竟更一錯再錯,出諸行竊之途以籌措購毒資金,已甚具可責性,再竊得物品之總值約為3 萬3 千元,造成車輛損害之金額則為3 萬5 千元,此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述明,對告訴人造成之財損非僅止於輕微,又被告前已曾屢因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或已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或受刑之部分執行並蒙假釋之寬典(至尚有一案係於104 年2 月23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4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因宣判日已在本件行為時之後,對本件實行之際顯不具警示惕儆性,故不列為酌量因素),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據,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竟屢罰屢犯,更復萌貪圖非分財物之故態而再為本件竊行,惡性極重,自應秉其一再觸犯之情從嚴懲處,期能使之時時銘刻在心,莫敢須臾擅忘前愆俾杜覆蹈,末念其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案發時其職業為「送貨司機」,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可參,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