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申永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申永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申永平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