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禮瑜
- 選任辯護人
- 林敬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17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禮瑜前與婚姻仲介業者陳俊輝,因婚姻仲介產生糾紛,因而對陳俊輝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凌晨1 時17分許,前往陳俊輝、鄭玉蘭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0弄0 號住處,將大門口之2 支監視器敲破,並剪斷電源線,致令該住宅監視器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俊輝、鄭玉蘭,因認被告陳禮瑜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陳禮瑜所犯毀損罪,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俊輝、鄭玉蘭業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5 年3 月11日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