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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86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宇均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55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壢簡字第7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宇均與張凱傑均為「天堂免費伺服器」網路遊戲之玩家,於該遊戲中因故發生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3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51分許,以其申請而裝設於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網路設備,經由「61.57.99.57 」之IP位置,在上開遊戲中,以「愛發瘋」之ID名稱進入,並以該ID名稱在上開遊戲頻道中為「那是阿昌他老婆又是張凱傑女友這對兄弟搞甚麼你上我馬子我搞你老婆這是亂倫嗎」之留言,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4年7 月1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754 號卷第20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8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誹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