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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7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曾耀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8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曾耀樟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易字第975 號裁定延長羈押2 月,該裁定業於104 年12月3 日送達抗告人,並經抗告人親自簽名按捺指印收受、並寫上當日日期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其抗告期間自104 年12月3 日之翌日起算,應至同年月8 日屆滿。茲抗告人於收受前開延長羈押裁定後,遲至同年月9 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其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應刑事訴訟法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7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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