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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334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3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皇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皇明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值勤之威信,自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33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