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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2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銘峰

具 保 人 温存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存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温存平因受刑人范銘峰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予以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2 年矚易字第11號案件,經具保人提出60萬元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予以釋放,該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815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接受執行以及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復經民國104 年2 月12日、13日、14日拘提不到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2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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