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
- 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鄧惟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104 年度執護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有明定。但受保護管束人針對其假釋遭撤銷乙節,若欲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仍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時,再針對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救濟。
三、本件異議人鄧惟仁,係就檢察官民國104 年6 月4 日桃檢照護教字第047605號函告誡其遵期報到,並表示如再有違誤,將函請原執行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等為異議,但查:①檢察官上開函文,尚非執行異議人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又②異議人本件假釋,雖由法務部以104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撤銷,此經本院調卷查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護字第205 號),但異議人就其假釋遭到撤銷乙節,若欲聲明異議,參照上開說明,仍應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方得為之,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