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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8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柏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
鄭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鄭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297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0 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而堪予認定。惟查,受刑人業已於104 年9 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參照前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補行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8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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