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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2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大龍

具 保 人 游豐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9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豐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游豐政因被告張大龍犯竊盜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交保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因查明案情之需要,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應訊,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另依具保人游豐政刑事被告保證書所載地址即戶籍地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應訊,然屆期仍未見被告到案說明,被告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3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證書影本2 紙、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等資料在卷可參。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2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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