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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4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4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江建勳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信義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35 號),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3日104年度聲字第47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江建勳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林信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拘均未到案,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應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已執行完畢,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四、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受刑人江建勳業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另案羈押,並就該傷害案件已於同年12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院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容有未洽,是以,抗告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上開沒入保證金之聲請,係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4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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