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明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造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明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洪明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認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惟審酌被告現因另案而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被告既已因另案而在監執行,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故本件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5 月18日起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