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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呂如琦許自瑋吳軍良

原告
張香
被告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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