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陳張三妹 原 告 陳永洋 原 告 陳仁豪 原 告 陳麗萍 被 告 李京武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