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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申永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申永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申永平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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