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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張明澧

上列聲請人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42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被告聲請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明澧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借提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經法官裁示以簡式審判進行(於2 月29日宣判),唯被告當時不知此程序進行後會喪失某些權利(雖當時法官大人有解說但是被告已經一天往返有舟車之苦,故不是很清楚),被告亦還有事需呈報大人,唯當時開庭忘記於庭上向檢座及法官2 位大人報告,爰聲請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云云。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明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本院於105 年2 月16日借提被告訊問,經被告表明同意放棄就審期間利益,即於同日進行準備程序,又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被告並再次表明同意拋棄就審期間利益,於同日審理後辯論終結,而於同年2 月29日宣判等情,有本院105 年2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而上開準備程序筆錄業經被告當庭簽名確認無誤,嗣被告於同年2 月26日具狀向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聲請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業經本院於同年3 月1 日收受,然查被告並未表明有何具體事由足以構成撤銷本案簡式審判程序裁定,且前開放棄就審期間利益及有罪陳述並無違背其意志,再遍觀全卷,本院認亦無其他事由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不得或不宜行簡式審判之情事。準此,本件被告聲請撤銷簡式審判程序,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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