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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禮瑜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17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禮瑜前與婚姻仲介業者陳俊輝,因婚姻仲介產生糾紛,因而對陳俊輝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凌晨1 時17分許,前往陳俊輝、鄭玉蘭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0弄0 號住處,將大門口之2 支監視器敲破,並剪斷電源線,致令該住宅監視器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俊輝、鄭玉蘭,因認被告陳禮瑜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陳禮瑜所犯毀損罪,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俊輝、鄭玉蘭業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5 年3 月11日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2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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