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佳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澤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佳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竊盜另案,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5 月11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4 年度執助丙字第924 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