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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晴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1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晴穎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晴穎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下午1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公司陳列架上所陳列屬該公司所有如附表之物(價值共計新台幣〈下同〉9,607 元),得手放置於隨身攜帶之包包內。經該公司人員范崗楣發覺後,於楊晴穎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結帳即欲逕行離去時報警查獲,並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晴穎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范崗楣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 紙、店內監視器攝影翻拍照片2 張、現場照片4 張、售價標籤紙14張、被告竊取財物清冊1 張在卷可佐。至被告楊晴穎及證人范崗楣於警詢中就被告所竊得之物品均未陳述有「Kokuyo美工刀附回收盒」(即附表編號8 之物),惟卷附上開贓物領據(保管)單1 紙及被告竊取財物清冊(經被告簽名捺印確認)均有載明上開物品,顯見被告確實有竊取該物品;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就「CKbe淡香水」(即附表編號3 之物)之價值雖記載為1,800 元,惟上開被告竊取財物清冊已明確記載該物金額為3,600 元,且依該物售價標籤紙所示,該物之市價為1,800 元,而本件該物遭竊數量為2 瓶,故價值自應為3,600 元,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金額顯係誤載(而卷附上開贓物領據(保管)單所記載該物之價值亦同有錯誤),一併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上開物品之犯罪情節,所竊之財物價值不高,贓物已經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非鉅,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素行,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品名                      │數量│  價  值  │ 備   註        │
│號│                          │    │(新台幣)│                │
├─┼─────────────┼──┼─────┼────────┤
│1.│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230克   │1   │239元     │                │
├─┼─────────────┼──┼─────┼────────┤
│2.│CK one淡香水              │1   │1800元    │                │
├─┼─────────────┼──┼─────┼────────┤
│3.│CK be淡香水               │2   │360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          │書誤載為1,800元 │
├─┼─────────────┼──┼─────┼────────┤
│4.│威剛UV128隨身碟16G        │1   │400元     │                │
├─┼─────────────┼──┼─────┼────────┤
│5.│Kokuyo美工刀附回收盒      │1   │110元     │                │
├─┼─────────────┼──┼─────┼────────┤
│6.│華爾滋淚眼防水眼線液筆    │1   │350元     │                │
├─┼─────────────┼──┼─────┼────────┤
│7.│極粉紅霧光唇膏戀愛甜心    │1   │350元     │                │
├─┼─────────────┼──┼─────┼────────┤
│8.│淨柔礦物防曬BB霜50克(自然│1   │390元     │                │
│  │膚)                      │    │          │                │
├─┼─────────────┼──┼─────┼────────┤
│9.│淨柔礦物保濕、極潤BB霜50克│2   │900元     │                │
│  │(自然膚、健康膚)        │    │          │                │
├─┼─────────────┼──┼─────┼────────┤
│⒑│Tike蘋果光潤色腮紅,名媛粉│1   │219元     │                │
├─┼─────────────┼──┼─────┼────────┤
│⒒│韓版可愛小紅帽零錢包      │1   │399元     │                │
├─┼─────────────┼──┼─────┼────────┤
│⒓│BMI型數位體重計(輕薄型) │1   │850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62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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