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鄧惟仁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104 年度執護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有明定。但受保護管束人針對其假釋遭撤銷乙節,若欲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仍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時,再針對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救濟。

三、本件異議人鄧惟仁,係就檢察官民國104 年6 月4 日桃檢照護教字第047605號函告誡其遵期報到,並表示如再有違誤,將函請原執行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等為異議,但查:①檢察官上開函文,尚非執行異議人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又②異議人本件假釋,雖由法務部以104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撤銷,此經本院調卷查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護字第205 號),但異議人就其假釋遭到撤銷乙節,若欲聲明異議,參照上開說明,仍應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方得為之,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