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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珮如李佳靜官怡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廷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2 月4 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1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廷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廷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2 月4 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158 號判決,於同年2 月18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3 月1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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