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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游紅桃何宇宸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明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造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明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洪明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認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惟審酌被告現因另案而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被告既已因另案而在監執行,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故本件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5 月18日起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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