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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鄭吉雄王星富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其偉
選任辯護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其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其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3 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