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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呂如琦洪瑋嬬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立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立唐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送達於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 號2 樓之住所,並經其同居人簽收,被告於同年9 月10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本院收文章戳等在卷可稽,惟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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