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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6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江德民鄧鈞豪林龍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偉譽(原名詹士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5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偉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偉譽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6 年12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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