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登洋
- 選任辯護人
- 廖宸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登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登洋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