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江德民曾名阜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豪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1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6 年7 月14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張家豪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