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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俊華華澹寧張宏明

原告
李訓材
原告
趙千瑜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告
湯嘉閎

       林明賢

       羅勝志

       葉力綸

       林芸甄

       許修弦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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