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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曹馨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
張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穎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張穎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並於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等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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