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政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 年3 月9 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 年3 月19日屆滿,上訴人於106 年3 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