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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鍾雅蘭許菁樺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凱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4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許凱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103 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104 年10月19日凌晨2 、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及約於10分鍾後,再以捲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04 年4 月14日發現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5 月9 日桃市○○○○0000000000號函附本院之被告戶籍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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