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德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295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6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009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24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46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151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619 號、105 年度偵字第839 號、105 年度偵字第2291號、105 年度偵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德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徐德芳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詐欺25件及1 件侵入住宅竊盜的加重竊盜罪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薛鳳玲等人與賴宥杰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行竊時遭攝影的影片光碟與現場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有詐欺及加重竊盜罪嫌重大,而被告在短短五個月內即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等處行騙多達25次,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於105 年5 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民國105 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