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6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德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295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6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009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24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46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151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619 號、105 年度偵字第839 號、105 年度偵字第2291號、105 年度偵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德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徐德芳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詐欺25件及1 件侵入住宅竊盜的加重竊盜罪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薛鳳玲等人與賴宥杰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行竊時遭攝影的影片光碟與現場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有詐欺及加重竊盜罪嫌重大,而被告在短短五個月內即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等處行騙多達25次,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於105 年5 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民國105 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