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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雅婷呂宜臻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漢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24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漢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李國漢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業據證人林俊穎、王杰仁、蔡佳宏、何瑜、唐棋清、徐瑋臨證述在案,並有相關蒐證照片可稽,且被告坦承民國105 年9 月8 日與蔡佳宏、林俊穎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以外之處所碰面、105 年9 月19日扣留大陸女子何瑜之證件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5 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6 年2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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