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杰仁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24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杰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王杰仁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業據證人李國漢、林俊穎、蔡佳宏、何瑜、徐瑋臨證述在案,並有現場蒐證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亦坦承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向林俊穎開口要求新臺幣(下同)6萬元,且李國漢在一旁點頭,嗣於隔日晚間向林俊穎收取6萬元並交還大陸女子何瑜之證件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5 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6 年2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