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GUYEN THI HUONG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HUONG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有卷附偽造之護照、入出國登記表、申請人簽證逾期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偽造署押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堪認犯嫌重大,又被告為外國人民,在台無固定住居所,前經查獲予以收容,倘未經羈押可能依法遭強制驅逐出境,又被告之前曾有逃逸行為遭查獲,而經強制驅逐出境之紀錄,故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倘未予羈押可能遭強制驅逐出境,致使後續審理、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起羈押在案。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犯行,且有前述文書等件可佐,足認犯嫌確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5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