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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俊華張宏明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THI HUONG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HUONG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有卷附偽造之護照、入出國登記表、申請人簽證逾期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偽造署押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堪認犯嫌重大,又被告為外國人民,在台無固定住居所,前經查獲予以收容,倘未經羈押可能依法遭強制驅逐出境,又被告之前曾有逃逸行為遭查獲,而經強制驅逐出境之紀錄,故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倘未予羈押可能遭強制驅逐出境,致使後續審理、執行程序無法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起羈押在案。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犯行,且有前述文書等件可佐,足認犯嫌確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5 年9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