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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呂世文曾淑君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喬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45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喬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喬豐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08 年2 月1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