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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劉家祥徐雍甯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楷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楷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楷叡於106 年7 月14日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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