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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江德民曾名阜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兆峰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7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兆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兆峰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6 年10月30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簡兆峰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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