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游紅桃林蕙芳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渝傑
選任辯護人
劉宛甄律師

具 保 人 李蜀元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5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蜀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渝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李蜀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惟被告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