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偉傑
具 保 人 蘇盈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盈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偉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蘇盈嘉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經本院飭警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