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秋蘭
- 選任辯護人
- 張靖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略誘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之105 年度原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秋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秋蘭因略誘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而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