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欽麟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6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欽麟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游欽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3 月11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932 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