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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欽麟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6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欽麟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游欽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3 月11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932 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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