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定凱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 被告
- 孫丕君
- 指定辯護人
- 周佳弘扶助律師
- 被告
- 黃志強
- 指定辯護人
- 黃鈵淳扶助律師
- 被告
- 胡欣怡
- 指定辯護人
- 胡宗典扶助律師
- 被告
- 胡志平
- 指定辯護人
- 盧建宏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志強所犯如附
表『二、四』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詳如附
表『二、四』處罰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
執行之」,應更正為「黃志強所犯如附表『二、四、五、六』所
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二、四、五
、六』處罰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